韶关市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扶实施细则(试行)

2021-01-15 00:00

为加快园区招商引资步伐、承接产业转移和向返乡创业者提供发展平台,打造“拎包入住”模式,解决工业企业生产用地难题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规定区域内按国家通用标准和行业统一规划设计,集中建设的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用于工业生产的标准化厂房,其建筑布局、形态及平面设计应体现工业建筑特征,建成后用于出租、出售给企业从事工业生产经营。

一、建设地点

标准厂房须在韶关市内工业园区建设。

二、开发模式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投资建设园区标准厂房,支持盘活利用园区闲置低效用地建设标准厂房。

(一)政府主导模式:由国有平台公司投资建设。

(二)产业运营模式:由产业运营企业投资建设。

(三)企业自建模式: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

(四)企业联合体建设模式:由多个企业联合投资建设。

园区标准厂房建成后,可采用投资方自主运营或聘请专业运营机构运营。

三、建设标准

(一)技术标准。符合项目所在地城市(镇)规划要求。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建筑密度应不低于40%,绿地率不少于10%,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标准厂房可按栋、层等固定界限为标准单位分割登记和转让。

(二)功能配套。标准厂房建设须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技术要求,建设完善的道路、电力、通讯、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5%。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四、建设开发流程

(一)各县(市、区)政府、韶关新区管委会要建立发改、工信、园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招商)、财政、税务等部门组成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工作。

(二)工业园区管委会与标准厂房投资方签约前,应将项目情况征求协调机构部门意见。

(三)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签约后,韶关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华南装备园管委会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情况向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报备。

(四)标准厂房投资方签约前需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计划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开发模式、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规划方案、配套情况、产业定位、项目建成后效益分析;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建设和产出承诺书。

五、准入原则

(一)标准厂房项目要根据本地区的产业基础和发展重点,明确产业发展方向,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建设专题性标准厂房,产业发展方向需符合产业准入政策。

(二)入驻企业符合标准厂房的产业定位,生产工艺符合环保、安全要求,入驻企业中主导产业占用厂房面积原则上不低于厂房总面积的70%,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发展。

(三)符合所在工业园区关于产出、税收等方面要求。

六、运营管理

(一)入驻企业签约前运营单位需向园区管委会提供承租、受让企业概况,项目主要产品、产量、总投资规模、工艺流程、预计年工业产值、税收、利润等方面分析报告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园区管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查,并提出项目准入批复意见。

(二)运营单位在签约合同中应明确入驻企业产出要求和相应的约束机制,签约后5个工作日内将签约合同送园区管委会报备。

(三)标准厂房投入使用后,运营单位每月将运营情况报园区管委会。

(四)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各职能部门,指导做好入驻企业安全生产、消防、环保等工作。

七、奖励补助

2020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入使用,符合本细则产业准入和建设标准且容积率在2.0以上的标准厂房,给予以下奖补,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鼓励园区所在地财政按50%的比例进行配套。市级所需资金列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市工信局每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工作。

(一)建设补助。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补助,单个开发主体建设补助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招商奖励。标准厂房建成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符合本细则入驻企业标准,自建成投入使用之日起1年内入驻企业占用面积超过标准厂房建筑面积70%的,按入驻企业占用面积2元/平方米的标准实施奖励;建成投入使用1年内入驻企业占用面积超过标准厂房建筑面积80%的,按入驻企业占用面积3元/平方米的标准实施奖励;建成投入使用1年内入驻企业占用面积超过标准厂房建筑面积90%的,按入驻企业占用面积4元/平方米的标准实施奖励,单个开发主体招商奖励金额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招商奖励可与建设补助叠加享受。

八、其他

(一)行业特殊或优质的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及入驻标准、扶持政策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研究确定。

(二)各地、各园区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管理和配套奖励补助方案。

(三)本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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