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孵化器)优惠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02-27 14:27

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孵化器)优惠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孵化器)的创业环境,帮助入孵企业降低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尽快形成规模,做大做强,特制定本优惠办法。

第一条适用对象为与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服务中心签约入驻韶关市科技企业创业园(地址位于十里亭乌教塘),属机械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及农产品深加工等研究、中试、生产性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入孵企业系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的科技型企业并处于初创阶段,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较好;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第三条入孵企业孵化期限一般为3~5年,企业在孵化期间免费使用厂房,仅需分摊部分治安、环卫、园林维护、公共照明等费用,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2元;孵化期满仍未能毕业的企业,入园6~10年内的,缴纳的管理费提高至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5元,10年以后仍无法毕业的,予以清退。

第四条入孵企业的工业用水,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非居民用水价格标准的85%收取。

第五条对入孵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入孵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条件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对入孵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入孵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对入孵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律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对按期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入孵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于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依据入孵企业投产后五年内的纳税额,由受益财政安排科技专项,按不同档次给予一定的科技项目资金,支持企业开展科技项目研究开发。

第十条入孵企业除国家、省规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以及证照工本费外,凡韶关市政府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

第十一条创业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法律、政务、融资、培训、市场推广等综合性的服务。

第十二条入孵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优先向上推荐和支持,享受《韶关市加快推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1+N政策意见》(韶府〔2015〕66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对市本级堤围防护费减免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15〕33号)等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政策性担保公司为园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其贷款担保经营费率享受莞韶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韶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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