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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自贸区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17-06-12 08: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上述人员是指: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4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三)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第三条第(二)项政策,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按现行政策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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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自贸区
一、基本定位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以下简称南沙自贸试验区)致力于构建与国际新规则体系相适应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率先实现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打造国际贸易功能集成度高、金融创新服务功能强的国际航运物流中心,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科技创新合作的示范基地,建成港澳向内地拓展、内地借助港澳通达国际市场的双向通道和重要平台,为国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格局发挥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地处珠江三角洲地理几何中心和港口资源丰富的优势,连通港澳,服务内地,重点发展航运物流、国际金融、国际商贸、科技创新、海洋经济和高端制造等产业,建设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和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 二、建设背景 从国家层面看,设立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着重大的战略意义。一是有利于国家推进新一轮对外开放战略,为我国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探索新路径;二是有利于进一步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保持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三是有利于促进珠三角地区转型升级,打造带动区域发展的对外开放新高地。 从广东省层面看,广东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一是开放基础好。广东省毗邻港澳,通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积累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市场基础、政策基础,已基本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二是营商环境规范。广东省在行政审批、投融资、商事登记、园区管理等方面开展了系列改革尝试,制定了《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五年行动计划》,致力于形成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及互利共赢的开放环境。三是监管条件具备。广东省正在构建智能化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各单位的信息交换、资源共享、执法联动,促进监管严密高效。省内海关等执法部门创新监管理念,在传统监管模式的基础上,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综合运用智能视频监控、红外检测、雷达检测等高新技术,积极构建电子信息围网监管模式。 从南沙层面看,南沙地处珠三角几何中心,依托广州国家中心城市综合优势,连通港澳,服务内地,区位十分优越,港口岸线资源丰富,发展空间广阔。国务院批复的《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要求南沙新区在全面推动珠三角转型升级、促进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构建我国开放型经济新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建成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南沙新区集国家战略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港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广东省实施CEPA先行先试综合示范区功能于一体,产业基础雄厚。依托国家自由贸易区战略,南沙将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先行先试,全面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率先建成与港澳衔接,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规则体系和营商环境,推动粤港澳融合发展;进一步探索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路径,引领泛珠三角转型升级,联手港澳打造我国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与合作的新平台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枢纽。 三、片区概况 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总面积60平方公里(含广州南沙保税港区7.06平方公里),共7个区块,分为中心板块、海港板块、庆盛板块。 1.海港区块15平方公里。海港区块一,龙穴岛作业区13平方公里(其中南沙保税港区港口区和物流区面积5.7平方公里)。海港区块二,沙仔岛作业区2平方公里。 2.明珠湾起步区区块9平方公里,不包括蕉门河水道和上横沥水道水域。 3.南沙枢纽区块10平方公里。 4.庆盛枢纽区块8平方公里。 5.南沙湾区块5平方公里,不包括大角山山体。 6.蕉门河中心区区块3平方公里。 7.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10平方公里(其中南沙保税港区加工区面积1.36平方公里)。 四、粤港深度合作区 2016年3月28日,经粤港双方政府同意,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实施〈粤港合作框架协议〉2016年重点工作》。在第七项“重点合作区域”这块,第86条对广州市政府提出如下要求: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建设实施方案》中关于粤港合作的项目和措施,加快推动南沙新区片区金融服务、航运服务、专业服务、公共服务、电信服务和商贸合作等领域对香港的进一步开放,支持香港业界参与该片区的开发建设,落实区内教育、医疗及税收等配套措施。 2016年9月15日,时任广东省省长朱小丹在粤港合作联席会议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在南沙最优质的地块中划出一个专门区域,打造成“粤港深度合作示范区”,这个地方只引进香港企业,并争取尽快实质性启动示范区的建设。因为这个区域只引进香港企业,所以后来大家也称南沙此区域为“香港园”。其实不止“香港园”,自贸区很多开放领域都有专门为港企“留位”。为加强与香港的合作,自贸区建立了合作机制,省市区政府加强了和特区政府、非政府组织、商协会及企业界互动交流。特别是在加强产业合作方面,已推动了一批合作教育医疗项目和港资总部落户在自贸区。 2016年确定建立“香港园”后,目前,双方已就南沙粤港深度合作区筹建工作、粤港双方园区选址、交通衔接、在港本地企业和跨国公司到南沙自贸试验区注册等问题达成共识。作为粤港深度合作区,规划上对其交通的硬件配套可谓“豪华”。地块未来将连通南沙港铁路、深茂通道、广中珠澳城际轨道、中南莞城际轨道、地铁18号线等多条国铁、轨道交通、高快速路。此前规划还提及该区块内将设有领事馆功能区。据悉,合作区产业发展将紧紧围绕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国际教育培训、金融服务、专业服务、商贸服务、休闲旅游及健康服务、航运物流服务、资讯科技等八大产业,将合作区打造成企业集中布局、产业集群发展、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的现代化示范区。 从广东自贸区挂牌开始,在南沙建设“粤港深度合作区”就一直在日程表上向前滚动。本次粤港合作区的正式启动,为三年来的前期筹备画上句号。粤港深度合作区的破茧过程,其实也见证了粤港合作不断深入的过程。有观察者提出,如果说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经济特区的建立开启了“前店后厂”的粤港合作1.0时代;2003年CEPA签订后,又进入了以传统服务业为主的粤港合作2.0时代;2015年4月广东自贸区的设立,则正式启动了以高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自由化为主导的粤港澳合作3.0阶段。自贸区挂牌三年,南沙自贸区开启的“香港通”服务针对香港投资者出台一系列新政,努力打造最适合港人港企的投资环境。给两地经济带来强大动能和勃勃生机,也推动粤港合作进入新一轮黄金时代。 五、部分优惠政策——落户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行政管理、财务管理及核心业务等主要部门设在南沙的实地经营机构再给予300万元奖励。 (二)持牌法人金融机构的专业子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一次性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持牌法人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三)重点发展的金融企业(不含融资租赁企业、商业保理企业): 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5亿元,给予6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至10亿元,给予10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上,给予1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四)融资租赁企业:对于在南沙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实缴注册资本规模达到2亿元以上的重点发展融资租赁企业,按照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给予800万元的落户奖励,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落户奖中的第二、三期奖励需视企业业务发展及对地方经济实际贡献情况发放,且总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企业三年对我区地方经济贡献。 (五)商业保理企业: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以上的商业保理企业,给予实缴注册资本0.3%的落户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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