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工业企业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2019-06-24 00:00

为促进全市工业企业发展,鼓励实体经济增长,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茂府规〔2018〕14号)和《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茂府规〔20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化州市辖区内落户,依法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化州市产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要求,固定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且在化州市完税的工业企业,可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用地支持。属于我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三条  搬迁成本补助。对转移落户到我市的经核定的优质外地企业,在企业办好相关手续并正式投产后,按照企业整体或生产线转移到我市落户实际产生的运输费用40%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搬迁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条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对新投资的固定资产(厂房、设备)一次性实际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经济贡献奖励。

(一)对新投资企业建成投产后,对本市地方财政年度贡献量达到5万元/亩约定要求的(按企业实际用地面积计算),前三年按其当年对本市地方财政贡献量的40%的标准给予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支持企业扩大规模。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5%、20%、30%及以上且对本市地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5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对本市地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过10亿元的企业,其增幅达到10%、15%、20%及以上且对本市地方财政贡献呈正增长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建设有效期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3%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以“机器换人”为主的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外资企业落户奖励。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并实际投产的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和实际利用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总部迁移奖励。对总部不在化州的企业,将总部或地区总部迁入本市,以及对本市具有总部经济特点的跨区域经营企业总部结算对本市地方财政年度贡献量超过100万元的,从投产日计起的三年内按其地方财政年度贡献量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楼宇式经济奖励。总部企业开发建设工业大厦并引进其他企业入驻,整栋楼宇引进的其他企业年度合计对本市地方财政年度贡献量突破2000万元的,从投产日计起的三年内每年给予200万元奖励。

第八条、第九条的奖励不与本办法第三条、第五条重复享受,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第十条  金融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主导产业企业,以及其他对我市地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推动作用的企业,对其在我市使用银行贷款用于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连续三年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贷款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原则,贴息资金指企业的银行贷款,用于技术改造或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中企业自有资金不低于30%。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等,不予贴息。贴息金额比例按照企业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50%贴付。

第十一条 人才激励政策。企业需从市外调入或招聘科技人员和中级职称以上管理人员的,市人社、公安等有关部门优先给予解决,从速办理。凡在我市企业工作满三周年以上的企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当地入户手续,并在子女入学、参军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优化项目服务。推行重大项目审批代办服务,企业投资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重大项目,可委托招商项目审批服务办公室全程代办投资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报建、消防、发证、登记和年审等业务手续,除按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必须由投资者缴纳的费用外,一律实行免费代办服务。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有冲突的,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附则

本办法实施期限三年,奖励实施部门需逐年评估本办法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效果的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招商办会同市财政局、税务局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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