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引进重大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2017-02-11 16:13

第一条  为完善我区投资促进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参与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落户我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机制的意见》(明府字〔201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凡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区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区与投资商进行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区并成功实现投资,履行了中介人职责的国内外组织(包括国内外的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机构等,以下简称引资单位),均可根据本办法申请奖励。

第三条  评审机构。

成立区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招商引资奖励的评定审批工作。评审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分管经济和财政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区财政局、区发展规划统计局、区国土城建水务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组成。

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招商),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招商)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奖励项目产业类别范围。

符合奖励范围的项目产业类别包括:

(一)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项目,包括先进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新能源产业项目、新材料产业项目、纺织服装产业项目、石化塑料产业项目、金属材料加工产业项目、食品饮料产业项目。

(二)以独立法人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或研发机构、金融保险、营销中心、大型企业总部,移动互联网、互联网、电子商务、电子信息服务、大型物流、专业技术服务等服务业项目。

(三)超出上述范围,但对我区主导产业具有良好带动作用的项目,具体由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认定。

(四)区内原有企业搬迁、停旧开新项目和房地产、酒店行业投资项目不列入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五条  重大项目认定基本条件。

(一)外资企业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若国家出台最新修订版,则按最新修订版执行,下同)中的鼓励或允许类项目,外方认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部分(含港、澳、台资金,下同)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认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部分不低于800万美元。

2.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65万美元/亩。

3.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不低于120万美元/亩。

4.税收贡献(年底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亩(以第三方对项目税收的测算报告为依据)。

5.项目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或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内资企业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投资总额[由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及相关税费支出、厂房及办公楼建设支出、设备购置支出、配套设施投资支出等)、技术投资和其他有效投资(主要指生产经营性租赁支出)等构成,其中,技术投资额占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下同]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属于国内100强企业或行业50强企业投资项目,且投资总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2.投资强度(投资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450万元人民币/亩。

3.产出比(年度工业总产值/占地面积)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亩。

4.税收贡献(年底应缴纳税收总额/占地面积)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亩(以第三方对项目税收的测算报告为依据)。

5.项目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或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  重大项目认定程序。

(一)项目申报。由项目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向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

(二)项目审查。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审查申请项目是否符合认定基本条件,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提交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三)审议认定。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拟认定重大项目进行审议,做出决策。

(四)项目备案。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认定情况对项目进行备案。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外资项目:按外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

(二)内资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为计算依据,按实际投入固定资产额的5‰计奖。

(三)引进世界500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外资项目,在上述计奖标准的基础上,按外方实际认缴注册资本每100万美元增加奖励2万元人民币;引进中国100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在上述计奖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个千分点的奖励。

(四)单个项目的奖励金以500万元人民币为上限。

第八条  奖励的确认。

(一)引资单位资格确认。引资单位须在项目签订投资合同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区经济科技促进局(招商)进行备案,备案时须提交引资单位简介和《高明区引进重大项目引资单位备案表》(附件1),且须投资方法人代表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二)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引资单位,由项目属地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招商引资部门代引资单位提出受奖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1.有关申请表格(附件2、附件3)。

2.引资单位关于项目引荐过程的报告书。

3.区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同意引进项目的批复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同时提供成立的批复文件及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4.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合同书。

5.项目动工或投产的有关证明文件。

6.引进项目验资证明:验资报告原件或法定认可中介机构评估的固定资产投入数。

7.引资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同一个引进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引资单位时,以一个项目标准进行奖励。

(四)评审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资格、项目、资金投入到位情况、奖励金额等进行审核确认,提出奖励意见,提交评审小组审批。

(五)项目投资金额界定:外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外方认缴注册资本实际到位金额为依据进行奖励,超过成立批复文件批准的出资期限不予奖励;内资项目按项目投产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为依据进行奖励。

第九条  奖励金的兑付。

(一)评审小组将审批意见上报区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直接拨付给引资单位。

(二)引资单位的奖励金分两期申请兑付。

1.首期兑奖:在项目动工后,奖励15万元人民币;

2.二期兑奖:在引进项目投产后,结清兑付剩余的奖励金。

(三)申请引资奖励有效期:首期奖励金申报的有效期为自项目动工之日起180天内,第二期奖励金申报的有效期以项目投产之日起180天内。截至有效期结束引资单位没有申领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申领资格及所属权利。

(四)项目引资单位获得奖励金后,应在我区依法纳税。

第十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招商引资奖励金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追回并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政府2011年10月24日印发的《佛山市高明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明府字〔201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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