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清远高新区推动科技创新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2019-07-11 09:13

区各单位:

清远高新区推动科技创新十六条措施》业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科技信息局反映。

中共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委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8日

清远高新区推动科技创新十六条措施

以习主席“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为指引,以“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统领工作全局,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清远高新区科技创新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制订如下措施:

一、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第一条  加强高企培育资助。对初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区内企业,并获市科技局推荐的,给予3万元资助;获认定后,再给予17万元资助。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资助。对初次申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并获市科技局推荐的,给予3万元资助;获认定后,再给予7万元资助。

第二条  扶持服务高企认定的中介机构。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并纳税的科技类中介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给予中介服务机构2万元奖励。

二、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区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100万元;并按照近3年投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最高25%的比例对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扶持,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包含已获得的奖励额度);对已获得区财政资金扶持的新型研发机构,差额部分给予资助。

第四条  鼓励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鼓励区内企业、机构等单位,围绕新材料、智能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等产业,在我区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管委会认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按照其近3年投入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最高25%的比例申请补贴,每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条件另行制定)。

第五条  鼓励建设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研发机构名称不限,但须由政府部门认定、管理)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6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资助。

第六条  鼓励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服务于我区新材料、新能源、智能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依法在我区新注册成立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名称不限,如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专利联盟、产学研合作机构、科技成果交易中心、技术转移中心等),经区管委会审核后,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活动经费补贴;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每年再给予最高20万元的绩效奖励,每个平台最长资助时间2年(产业技术创新平台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第七条  加强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

1.建设贷款贴息:通过贷款投资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按实际发生的建设投资贷款利息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投资机构一次性补贴,每家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项目补贴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若该贷款项目利息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补助,则剔除已获补助对差额部分给予补贴。

2.新增孵化面积补贴:按照新增孵化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以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一次性补贴。新增孵化面积以在孵企业实际租用面积(租约需半年以上)为准;新增公共服务面积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每家孵化器(众创空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资质认定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4.经营绩效奖励:根据每年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结果,对评价为A、B等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绩效奖励;对评价为A、B等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2万元、6万元的绩效奖励。

第八条  加强在孵企业扶持。

1.在孵企业场租补贴:在孵企业进入我区孵化器内孵化,按照在孵企业实际孵化面积给予最长两年的场租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最高补贴20元,最大补贴面积200平方米。在孵企业实际场租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场租进行补贴。初创型企业(或团队)进驻我区众创空间内办公的,按照每个工位每月补助100元,最长补贴时间2年。

2.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在孵企业进入我区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孵化,其科技成果(或在孵项目、下同)获得政府部门、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等认定,并经区管委会审核后,每家企业可申请区创业启动资金资助。科技成果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科技成果获得市级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3.购买技术服务补贴:对新获得市创新券一般券的在孵企业,区再按照50%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在孵企业单一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在孵企业落户奖励。鼓励在孵企业及我区孵化器毕业企业根植我区发展,当年对我区财政贡献量(参考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额的区级分成部分)达到20万元以上的在孵企业(或毕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加强运营管理团队扶持。鼓励专业孵化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运营管理团队落户我区,为在孵企业提供孵化服务。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专业运营管理团队,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的运营资助,每个运营管理团队最长资助时间2年,每年最多资助2个团队(孵化载体运营管理团队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四、推动企业核心技术攻关

第十条  支持企业科技成果奖励。

1.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助:年度内区内企业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区内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所获得的中央财政扶持资金80%的比例给予配套,每个项目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并按项目进度分阶段拨付:区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后给予20%资助,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再给予80%资助。

2.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助:年度内区内企业承担或参与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照区内企业承担(或参与)项目所获得的省级财政扶持资金60%的比例给予配套,每个项目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并按项目进度分阶段拨付:区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资金文件后给予20%资助,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再给予80%资助。

3.科技进步奖资助: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特等奖每项100万元,一等奖每项50万元,二等奖每项30万元,三等奖每项20万元;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每项30万元,二等奖每项20万元,三等奖每项10万元。

4.标准制定资助:对区内企事业单位,年度内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资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资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资助;每主导或参与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资助。

5.品牌建设资助:对新获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每种产品给予2000元的资助;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限工业类)称号的企业,每件商标给予2万元的资助;对新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限工业类)、著名商标(限工业类)称号的企业,每种产品或商标给予1万元的资助。

第十一条  加强企业技术成果转移转化资助:鼓励各类科技成果在我区实现转化,对当年通过引进、购买等方式获得技术成果的我区企业,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单一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推进科技金融结合

第十二条  加大创业投资奖励。鼓励注册在我区的投资机构对区内种子期、初创期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按照股权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等投资机构年度实际投资金额的2%给予区内投资机构奖励,每家投资机构每年投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投资奖励时间最长2年。

第十三条  加强贷款贴息补助。为支持区内科技企业采取信用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企业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发生利息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单家企业补助时间最长2年。

第十四条  加强信贷风险补偿。对创业投资机构对孵化器内投资失败项目,在享受省、市政策基础上,区财政再按项目投资损失金额的10%给予创业投资机构补偿,每家投资机构每年补偿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银行对在孵企业首贷出现坏账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在享受省、市政策基础上,区财政再按坏账项目贷款本金的5%负担损失,每个首贷坏账项目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  加强金融创新平台补助。对区内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金融创新企业在我区科技创新园内购置办公场所(购房单价不得超过本区新房交易均价)的,以建筑物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一次性按照实际购置金额的8%给予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该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在科技创新园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享受租金价格20%的租金补贴(按年度进行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该办公用房不得转租。

六、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第十六条  鼓励区内企业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省级(含外省市)政府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并晋级复赛的区内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参赛企业获奖名次按照第一至第三等奖、优秀奖4个等级,每家企业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助;对入围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含行业总决赛)的区内企业,再给予5万元资助,参赛企业获奖名次再按照第一至第三等奖、优秀奖4个等级,每家企业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外省市获奖企业来我区落地的同等适用本条款。

附则: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资助、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措施由区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清远高新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清高管办〔2015〕66号)、《清远高新区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暂行办法》(清高管办〔2015〕67号)、《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清高管办〔2015〕50号)予以废止。

展开
订阅招商网络邮件周刊,每周行业资讯,最新政策信息、项目信息为您推送

全部

招商资讯

载体信息

产业园区

优惠政策

研究报告

项目播报

订阅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8-6016
  • 产业扶持政策
  • 企业投资政策
  • 土地厂房政策
  • 其他相关咨询
  • 已为您免费生成了个人网上空间
    快去查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