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9-07-11 09:04

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已经七届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4日

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等5部门印发的《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的意见》(粤知规〔2015〕47号)、《中共清远市委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清发〔2015〕2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强化我市科技创新工作,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推进专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加强专利服务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积极引进和培育专利代理机构。积极引进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和支持市内外社会力量在我市设立法人专利代理机构。对在我市新登记注册的法人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8万元;对在我市新登记注册的法人专利代理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2万元;对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如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依据《清远市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方案》(清府办〔2013〕66号)在财税、融资等方面给予扶持。

2.大力扶持专利代理机构发展。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市地址的专利申请,并符合《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的专利代理给予资助,代理我市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5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00元/件,每个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当年资助不超过5万元。

专利代理量比上年度增加100件至199件且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20%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比上年度增加200件至299件且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20%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比上年度增加3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申请不低于20%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二、加强专利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壮大

3.加强企业一线人员培训。将企业管理层及技术研发人员纳入全市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对象,举办知识产权管理与业务培训,加强科研一线技术人员的专利信息利用能力,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专利“明白人”,促进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与运用水平不断提升。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社会机构设立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增强知识产权师资力量,开设符合我市产业特色的知识产权课程,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实务人才,为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提供的人才支持。

4.加快专利代理人才储备。将专利代理人才纳入我市紧缺适用人才导向目录,落实相关优扶政策,加大引进力度,增加我市专利工作人才的储备。鼓励本地户藉人员和在我市就业、创业及求学的外地人员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通过专利资格考试的,报名费用可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全额资助。

三、提升企业专利产出的主体地位

5.大力开展企业专利申请“灭零”活动。对我市企业专利申请“灭零”的第一件专利发生的专利申请代理费给予资助:发明专利不高于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不高于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不高于1000元。对第一件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元。

6.积极开展企业专利申请“增量”活动。对当年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30件以上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2万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50件以上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80件以上且其中发明专利申请占20%以上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7.培育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大力培育、认定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择优组织申报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对新列入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资助15万元;对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资助8万元。

8.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组织实施专利技术实施计划,重点扶持一批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优秀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使之形成产品乃至产业。

9.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鼓励、引导企业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有效提高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发展的贡献水平。对拥有有效专利且当年专利申请量5件以上,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最高资助10万元。

10.健全发明人、设计人激励机制。加强宣传和督促,引导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进一步激发一线技术人才的发明创造活力。

11.建立专利技术与技术标准相互转化机制。鼓励和推动企业制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以技术标准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我市产品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中的竞争力。对我市获授权的发明专利转化为企业标准并上升为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10万元;上升为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

四、推动专利金融服务发展

12.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保险业务。研究制定专利保险补贴办法,推进专利执行保险、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专利保险服务,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专利险种。引导企业积极投保,降低专利维权成本和运用过程中的风险,采取按比例补贴、总额限定的方式实行专利保险费率补贴。对购买专利保险的单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个单位当年获市专利保险保费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13.加快推进专利质押融资业务。探索建立由多方风险共担的专利质押融资机制,创新融资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专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科技型企业融资成本。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省有关文件研究制定本市专利质押融资贷款扶持办法。

五、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

14.加强宣传等基础工作,增强全社会专利意识。坚持日常宣传与专项宣传相结合、普及宣传与重点宣传相结合,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全社会创新意识。进一步完善科技信息平台建设,强化专利科普宣传、政策发布、信息交流以及简化网上办事程序等,夯实专利工作基础。开展大中小学及职业学校的知识产权教育,鼓励大力开展中小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支持中小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的优秀作品申请专利。

15.加强专利业务指导,提高全民专利保护意识。加强对技术创新型企业技术秘密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指导,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增强专利保护意识和核心竞争意识。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帮助和指导行业协会制定行业内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在行业内形成鼓励创新和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通过行业协会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整体竞争力的提高。 

16.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保护专利权益。继续开展“打击侵权假冒”行动,依法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及时有效地处理专利纠纷,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优化专利工作环境。公安、工商、质监等执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专利执法工作。县(市、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专利执法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六、加强服务力量和资金扶持

17.强化专利工作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市、县(市、区)两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组织、引导、协调和服务。

18.加大专利申请与授权资助力度。本市的单位或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每件资助3000元。获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资助1000元;获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资助300元。

提高全市每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对我市中国发明专利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资助。

七、加强专利工作的组织保障

19.加强对专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专利工作,加大对专利工作的投入,对专利申请、实施、保护等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考核评价制度,把专利产出等知识产权指标纳入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强化督促落实。市财政根据本办法落实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20.强化专利产出的核心引领作用。整合科技管理资源, 强化科技投入知识产权的导向,在市级创新平台的组建、市级科技项目等工作中,将专利制度建设以及拥有有效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的数量、质量和增幅作为认定与评价的优先条件和考核指标。当年获得市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单位,应当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专利工作。

21.完善专利配套政策体系。市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及时制定完善我市专利促进项目资助细则,对专利申请资助、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专利奖励、专利代理机构奖励、专利保险补贴、专利人才培养等具体措施进行规定。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资助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清远市推进专利工作实施办法》(清府办〔2015〕53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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