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州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2019-07-10 09:3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号)有关规定,进一步积极利用外资,营造优良营商环境,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扩大利用外资

(一)鼓励外资积极参与“一区两带六组团”建设。

围绕加快构建“一区两带六组团”发展新格局,积极开展对外招商引资,引导外资投向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产业链为主体的高端制造,投向我市重点发展的旅游休闲、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等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利用外资向中高端发展。[市招商和经济合作局、市商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工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

落实国家有关部署,逐步推进以下领域放宽外资准入:制造业领域放开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制造的外资股比限制;服务业领域取消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国际海上运输公司、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加油站建设和经营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业务,放开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制;金融业领域放宽外商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和业务范围限制。[市发展改革局、市商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工作局、梅州海事局、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梅州银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三)实行外资落户增资扩产奖励。

2018—2022年,对在梅州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15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1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对世界500强外资企业(以《财富》排行榜为准,下同)在梅州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照企业的管辖关系由市、县(市、区)、梅州高新区财政分别承担。各县(市、区)、梅州高新区可根据实际另行提高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梅州各类产业集聚区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本实施意见所指实际外资(投资)金额采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数据,美元与人民币汇率采用实际到账日汇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牵头,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工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加强用地保障

(四)降低用地成本。

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7〕22号)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和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以下统称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对外商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产权,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其中重点外资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累计分割登记和转让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工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创新用地模式。

外商投资企业租赁工业用地的,在确定租赁底价时可按照租赁年期与工业用地可出让最高年期的比值确定年期修正系数;可凭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和缴款凭证办理规划、报建等手续;租赁期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以转租和抵押。政府实施旧城改造,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需要搬迁的外资工业项目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外商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允许采用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工业园区管委会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支持研发创新

(六)支持外资设立研发机构(含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下同)。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省、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对外商投资企业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级及省级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按国家级200万元、省级10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新建成的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外资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助。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我市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七)加大对外资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外商投资企业按我市企业上市(挂牌)有关规定享受在国内上市、境外上市、新三板挂牌的相关配套资金扶持。利用省市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梅州投资。强化政银企沟通机制,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股权出质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债权、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投资其他产业、行业企业。在全市推广开展“贷款+保证保险/担保+财政风险补偿”专利权质押融资模式。[市金融工作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梅州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八)为人才引进提供激励和便利措施。

鼓励外资企业积极引进我市发展急需的高端人才和创新创业团队,符合条件的,按《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人才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梅市发〔2017〕5号)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对回国后在外资研发机构工作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职称认定政策和省人才“优粤卡”政策,并落实人才工作津贴、住房补贴、医疗保健、子女入学、出入境便利等方面的激励保障措施。[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九)优化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建立多部门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的联合行动机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力度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宣传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正确引导舆论,树立我市尊重知识、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大力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大力培育和发展知识产权代理、评估、风险投资、信息开发利用、法律服务、专利运营等各类服务机构。推进商标业务窗口建设,在我市获得商标注册申请及商标权质押登记授权后,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专门业务窗口,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商标注册和质押。[市知识产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全面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进一步规范政府审批权责和标准,主动承接医疗机构、旅行社、加油站等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等省级行政许可事项,优化企业投资审批流程,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等事项进一步下放至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实行外商投资重点项目绿色审批通道制,经认定的重点项目由行政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派出专人为项目报批资料准备、立项、审批、注册、登记各项手续及证照申领以及用地、环评、消防等手续提供审批服务。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可就地入库。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大力复制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高覆盖面提升业务量,压缩货物通关时间,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市商务局牵头,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税局、市旅游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口岸局、梅州海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九、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

(十一)努力发挥重点园区吸收外资主载体作用。

推动园区提质增效,在园区政务服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保障、产业共建、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制订政策措施,支持广东梅兴华丰产业集聚带、各县(市、区)产业转移园区引进外资产业项目,对落户省产业园(含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新设及增资的外商投资项目,比照享受省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全力提高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水平。市、县两级招商部门加大与园区联合招商力度,赴深圳、广州等珠三角地区举办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对接会,积极承接珠三角发达地区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推动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支持其开放型经济发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工业园管委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招商局、市商务局配合]

十、强化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二)进一步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

建立全市利用外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定期协调解决制约我市利用外资尤其是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梅州投资的重大关键性问题。整合优化全市海外经贸文化联络机构,加快构建我市国际化投资贸易促进体系。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依法兑现对投资者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对出国(境)招商公务团组实行政策倾斜,在制订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时予以重点保障,支持优先办理出境手续。[市商务局牵头,市招商局、市外事侨务局、梅州高新区管委会、蕉华工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重要意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根;要将政策措施宣传到企业,并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汇总报告市政府。市政府将视情况对各地、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实际利用外资成效较好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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