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2019-07-09 15:21

为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打造我市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特制定相关措施如下:

一、支持重大物流项目落户

物流产业项目从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竣工投产,每亩投资额达300万元以上,且涉及的建筑、安装税收在鹤山缴纳的,按照以下比例给予奖补:

(一)固定资产累计投资达到3亿元的,按投资总额的1.2%给予奖补;

(二)固定资产累计投资3-5亿元(含5亿元)的,按投资总额的1.5%给予奖补;

(三)固定资产累计投资5-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投资总额的1.8%给予奖补;

(四)固定资产累计投资10亿元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奖补,奖补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二、支持重大物流企业运营

(一)独立园区运营项目。投产使用后亩产税收达20万元(含20万元)的,从认定当年起3年内,给予市镇地方税收留成30%的奖励;亩产税收达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从认定当年起3年内,给予市镇地方税收留成40%的奖励。

(二)投资大型冷链仓库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投产后亩产税收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的,当年按实际租赁(或自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第二年按实际租赁(或自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贴。

三、支持物流新业态发展

对“互联网+物流”、物流软件、供应链服务、跨境电商、大件物流、冷链物流、医药物流、化妆品物流等物流企业,将根据不同业态、不同类别,另行分别制定奖励措施。

四、企业申请条件

申请奖励或补助的物流企业,其生产经营注册地及生产经营资金核算均要在鹤山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入规模(或限额)以上统计,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规定。

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或补助

(一)项目实施期间或可享受奖励或补助当年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涉及偷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三)违反行业自律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

(四)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或参照同一补助考核依据的项目,不重复享受我市其他优惠政策。

六、特别重大的物流项目,由市政府牵头,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执行。

七、奖励补助所需资金,由市、镇(街)两级按现行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八、上述各项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珠西物流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措施自2018年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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