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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

2019-07-09 15:06

第一条根据《江门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珠三角(江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范围为我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服务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机构。

第三条鼓励企业申报高企,对初次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上获得科技厅受理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第四条扶持通过认定的高企,对通过初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5万元补助,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五条推动高企培育入库,对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分别通过高企认定和高企培育入库的,只可申请第四条或第五条中的其中一条补助。

第六条促进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升级,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的奖补。对经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30万元的奖补;对被认定为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的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奖补。

第七条加强科技创新载体的运营管理,对当年运营被省科技厅、市科技局评价为A等级的科技创新载体,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补。同时获得省、市A等级评价不重复奖补。

第八条落实基金优惠政策,在江门高新区完成工商注册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所缴纳所得税江门高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照其所缴纳所得税江门高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助。

第九条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对完成股份制改造,主办券商内核,中国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挂牌备案材料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支持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对信用评级机构完成办理当年参评企业的信用初评流程,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按完成评级的企业数给予每家6000元补助;对完成办理连续两年参评企业复评流程,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按完成评级的企业数给予每家4000元补助。

第十一条鼓励参加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广东省科技系统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并入围决赛的企业,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入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科技系统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的区内企业,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入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奖企业不重复享受入围奖励。

第十二条加大科技进步奖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加大专利奖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及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专利奖金奖及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加大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对新通过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开展专利“灭零增量”补助,对首次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5000元补助。对企业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比上年增加10件、2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5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加强知识产权申报补助,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4000元补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补助。对提交PCT专利申请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补助。对获得美国、日本、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万元补助,每件专利每一阶段只补助一次。

第十七条引导高企加大知识产权申报,对于已在市科技局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给予服务机构4000元/件补助。同一专利不能重复享受第十六条有关实质审查阶段的补助。

第十八条加大中介服务奖励,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开展服务。对辅导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超过150件的服务机构给予2万元的奖励,超过300件的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辅导企业获得市级以上创新平台认定超过20家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的奖励,超过40家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辅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超过10家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的奖励;超过20家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本办法与区相关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所列扶持资金额度已包含上级相同政策需要区本级配套的部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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