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办法

2019-07-03 15:51

第一条 为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压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珠海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高新区产业导向,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上年度从业人员不超过500人、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尚未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不含新三板及区域股权市场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挂牌奖励按《珠海高新区鼓励企业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通过银行获得贷款,利息补贴按《珠海高新区扶持创新创业“成长之翼”助贷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第五条 企业通过小额贷款公司获得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贷款应满足以下条件:发放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在高新区注册并纳税;贷款符合《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贷款如有担保机构担保,小额贷款公司与担保机构不得存在实质关联关系。

第六条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进行融资,经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实际融资规模50%以上投放在高新区的,按实际融资规模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进行融资,经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租赁物投放在高新区的,按实际年度租赁费用的2%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融资租赁项目补贴期限最高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企业完成融资并产生融资担保费、知识产权评估费的,按照实际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度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的企业同时符合高新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承诺在获得本办法第一笔扶持资金起,10年内不迁出高新区且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否则须全额退回扶持资金。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扶持资金,否则除全额退回扶持资金外,将被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并不得再申请高新区其他政策的扶持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本办法由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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