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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产业创新发展实施

2019-06-27 17:33

第一条【政策依据】为加快推进绿色发展,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对绿色产业的推动作用,将花都区打造成绿色产业发展的集聚区,按照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广东省广州市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总体方案》(银发〔2017〕154号)的要求,依据《广州市花都区支持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花办发〔2017〕2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支持的绿色产业是指经花都区绿色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在花都区开展绿色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项目。具体包括:

绿色制造业,包括航空产业、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环保装备制造等。

绿色服务业,包括绿色研发设计、总部经济、会展经济、生态旅游、文化体育、生命健康、绿色能源、节能环保服务等。

绿色农业,包括休闲农业、体验农业、观光农业、园艺农业等。

绿色建筑业,包括大型建筑企业总部,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企业等。

其他经花都区绿色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和项目。

第三条【奖励要求】本细则奖励扶持对象是指依法在花都区登记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花都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花都区、不改变在花都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绿色企业和项目。若被扶持对象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四条【落户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花都区的世界500 强企业投资、中央大型企业投资、中国500强企业投资、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或经花都区绿色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重大绿色企业,按实缴注资本每满1亿元,给予100万元落户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200万元。

第五条【发展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花都区占用产业用地的绿色企业,以企业与政府在招商协议中约定的每亩对经济发展贡献为基数,超出基数部分根据行业和区域的不同最高可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奖励;对新设立或新迁入花都区非占用产业用地且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 200万元/年以上的绿色企业,根据行业和区域的不同最高可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3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创新、转型升级、企业人才奖励等。

第六条【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私极推动皮革皮具等花都区传统制造产业通过技术改造、设备升级等措施提升生产工艺,提高资源产出效率,降低污染排放水平,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针对传统产业绿色化转型需求开发绿色信贷产品,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第七条【发展新型绿色产业】大力发展航空产业、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型产业,加快推动新型绿色产业集聚发展。围绕新能源汽车研发设计、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私极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新能源汽车金融产品创新,探索新能源汽车绿色消费贷款产品 。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整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发起成立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新能源汽车金融业务。

第八条【绿色基金支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设立不少于100亿元的花都绿色发展基金,鼓励绿色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私极参与。根据绿色企业和项目在孵化培育、创新发展、兼并重组、上市挂牌等不同发展阶段的需求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上市扶持等各种金融服务。每年认定一批核心技术强、产业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绿色企业和项目,给予最高5000万元、最长 10年的股权投资,并予以金融服务支持。

第九条【绿色信贷补贴】对经认定的绿色企业开展技术

改造、增资扩产、创新发展等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绿色贷款。对获得绿色贷款的企业,按其贷款金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绿色保险补贴】鼓励传统制造企业购买绿色保险,对企业购买绿色保险的,按其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一条【绿色债券补贴】对企业成功发行绿色债券的,根据其实际发行金额的1%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打造绿色产业园区】规划建设绿色产业园区,吸引绿色产业项目进驻。完善园区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厂房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原则建设绿色共享现代化产业园区。

第十三条【创新土地供给制度】对于重点绿色企业予以重点用地保障,创新实施弹性年期出让或先租后让方式,在企业产出达到约定规模后,支持按成本向企业转让土地和厂房,降低企业在土地方面的一次性投入。

第十四条【建立政务服务绿色通道】优化政府服务,简化审批流程,进驻绿色产业园区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在1天内办结。在绿色产业园区实施项目投资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以规划代替立项”、“以承诺代替审批”,以园区综合评估评审取代单个项目的评估评审,在政府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建设主体作出承诺后,即可开展项目建设,以“事中事后监管”取代“事前审批”。

第十五条【人才奖励】对获得发展奖励的绿色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参考其上一年度已纳税额予以奖励,每人年不超过300万元,人才奖励资金从企业发展奖励中支出。

第十六条【住房保障】对已经落户花都区的绿色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在花都购买自住房屋(限一套)的,可参考其购房款给予购房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购房补贴从企业发展奖励中支出。单个企业的人才奖励及购房补贴合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年度企业所获发展奖励的50%。重点绿色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企业投资建设前期可申请人才公寓。

第十七条【人才服务】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向重点绿色企业配发产业人才服务卡,持卡人可享受本人及其家人优先入户、子女入托入学优质学位、年度免费健康体检等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重点支持】对于产业前景好、对推动绿色发展贡献重大的重点绿色企业和项目,经花都区绿色发展领导小组认定并集体讨论决定的,可按“一企一策”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九条【限制条件】对绿色企业因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领域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实施一票否决,取消对企业当年的所有奖励、补助。

第二十条【附则】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 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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