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秀区促进优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2019-06-24 14:35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穗字〔2015〕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总部经济实施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3〕14号)精神,融合现代服务业、知识经济、创新经济特色,以招大引强增量、培育壮大存量为原则,突出贡献、梯度培育,结合越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企业,是指越秀区有关部门评估认定,符合本区高端、高质、高新现代产业发展方向,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长期(5年及以上)在越秀区发展,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企业。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经发放的扶持金。

第三条  【新落户企业奖励】对新落户越秀区的优质企业,视企业落户、对区贡献情况,经评估认定可最高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

(一)对2017年(含)以后新落户的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

上或对区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按照其对区贡献100%予以奖励,以后两年最高按照其对区贡献的50%奖励(含办公用房奖励、高管人才奖励等)。

(二)开办奖励。内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6000万元(含)以上的、2亿元(含)以上的,最高可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外资项目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港币(含)以上的,可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

(三)办公用房补助。在越秀区租赁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给予最多3年的补助。租赁办公用房,落户首年最高可享受租金价格100%的补助;进驻第二、三年,视其上年度对区贡献最高可享受100%的租金补助。新建或购置办公用房,落户首年最高可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进驻第二、三年,视其对区贡献每平方米最高可补助500元。每家企业累计最高可补助500万元。

第四条  【存量企业奖励】对已落户3年及以上的越秀区的优质企业,视企业增资扩产、对区贡献增量等情况,经评估认定可最高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一)增资奖励。优质企业增资的,视其对区贡献情况,内资项目新增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最高可按新增资本的1‰给予奖励;外资项目新增实缴资本1000万元(含)港币以上,可按新增资本5‰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

(二)扩产奖励。优质企业在越秀扩大经营的,视其对区贡献情况,增加租赁或新购置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可按增加面积每100平方米补助金额1万元的标准,最高可给予100万元的补助。

(三)增量贡献奖励。经区认定的当年对区贡献100万(含)以上、同比增长10%的越秀区优质企业,综合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对区贡献情况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可奖励400万元。

第五条  【平台发展奖励】对传统专业市场建设自营性电商交易平台或搭建服务性公共电商平台的,视具体情况单个项目最高可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使用各类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全年通过平台交易额达1亿元、经济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专业市场,经认定最高可给予市场开办方100万元的奖励。每年将组织评选出一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对获评企业最高可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对于发展潜力大、对区域外经贸转型升级有突出贡献的外经贸平台项目,给予项目补助。其中,自建外经贸平台的,一次性给予平台建设企业项目补助,最高奖励100万元;利用第三方外经贸平台的,一次性给予平台使用企业项目补助,最高奖励100万。

第六条  【上市奖励】对在国内主板直接上市企业最高可给予250万元奖励,对在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直接上市企业最高可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香港或境外(纽约、新加坡、伦敦及区政府认定的上市点)直接上市的企业最高可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可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优质配套服务】上年度对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以及招商引资引进的优质企业,经认定可以优先申报优质教育学位,享有专属医疗保健、绿色通道等“越秀金卡”服务。

第八条  【招商中介奖励】经登记管理的招商中介方(含个人)为越秀区引进优质企业(项目),其中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全新设立的外资项目,当年引进项目的实缴外资金额累积达1000万元港币(含)以上的,可按认定外资实缴资本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落户中介奖;属实缴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以上的内资或其他项目,最高可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最高50万元的落户中介奖;项目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最高可按照其对区贡献的10%给予经营中介奖;对服务越秀区招商引资工作、提

供有效项目信息、贡献突出的招商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给予额外最高50万元招商奖励。

第九条  【重点项目扶持】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经与越秀区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在越秀区长期发展的,经区政府同意,可单独制定的奖励扶持方案。

第十条  【行业组织活动】服务于越秀区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组织,经认定可参照优质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产生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行业活动,经认定的给予主办方最高200万元奖励。

符合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企业的奖励应综合考虑其区贡献情况。企业获得的奖励资金的40%可以由企业自行奖励给有功人员,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3年。申请与受理的流程另行制定,在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区商务局、区科工信局、金融街管委会分别负责解释。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2015年印发的《越秀区关于进一步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越府办〔2015〕65号)、《越秀区奖励企业上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越府办〔2015〕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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