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鼓励科创板上市奖励办法

2019-04-22 00:00

第一条为鼓励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企业把握科创板战略机遇,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住所、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区金融工作部门遴选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的企业,建立科创板培育库,开展科创板上市培育工作。

第四条对科创板培育库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需办理的行政事务,区各职能部门应主动服务、优先办理、高效解决。

第五条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按以下方式分阶段给予奖励: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注册申请文件被同意受理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注册申请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同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给予150万元奖励。

企业实现第五条第二款且上市时间位列珠海市前三名的,另外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时间位列高新区前三名但不是珠海市前三名的,另外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六条新三板挂牌企业获得高新区新三板挂牌奖励后转至科创板上市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差额补足奖励。

第七条珠海市外科创板上市企业将商事登记住所迁入高新区(不含被高新区企业股权收购而迁入的情况)并在高新区纳税的,给予150万元奖励。高新区企业通过股权收购控股珠海市外科创板上市企业,将其商事登记住所迁入高新区且在高新区纳税的,给予该高新区企业100万元奖励。

第八条科创板上市企业在资本市场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高新区的,按实际融资金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奖励80万元。

第九条企业应承诺在获得本办法奖励资金之日起,10年内不迁出高新区且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企业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资金,否则除全额退回奖励资金外,将被列入社会信用黑名单,不得申请高新区其他政策的扶持奖励。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三年。本办法由区金融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珠高发改〔2019〕60号,2019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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