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创新基金项目和留学人员创业项目配套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2017-05-02 14:21

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创新基金项目和留学人员创业项目配套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 2017-05-0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创新基金项目,鼓励留学人员在我区创新创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获得国家、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金)的企业创新项目,按国家、广东省的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同一项目获得更高级别项目资助的,从高补足项目配套资金。

第三条 对按《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立项并获得市创业前期费用补贴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在市财政资金的基础上给予1:0.5的配套资助。

第四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珠海高新区创新基金项目和留学人员创业项目配套暂行规定》(珠高〔2016〕11号)即行废止。

(珠高〔2017〕31号,2017年5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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