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文,从2016年10月起对外商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照此办理。
2.附件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特别管理措施行业目录。外商投资涉及前述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不适用备案管理。
3.对涉及外资并购方式设立企业及变更的,不适用备案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珠海市商务局
2017年2月8日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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