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二批)的通知

2017-01-17 14:3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5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6〕55号),经市政府同意,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的32项中介服务事项。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做好后续衔接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制定完善中介服务标准,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提高服务水平,并严查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职权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市编办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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