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自贸区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3-16 00:00

海关总署:

为完善进境物品进口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目税率详见附件。

二、上述调整自2016年4月8日起实施。

三、《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目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11〕3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6年3月16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

南沙自贸区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税目3所列商品的具体范围与消费税征收范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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